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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是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縮寫。其定義有好幾種,例如,美國ASTM D3960-98規(guī)范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與大氣光化學反響的有機化合物。
美國聯(lián)邦環(huán)保署(EPA)的定義: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屬碳化物、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,任何參與大氣光化學反響的碳化合物。世界衛(wèi)生組織(WHO,1989)對總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(TVOC)的定義為,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~260℃之間的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。
?通常分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(簡稱NMHCs)、含氧有機化合物、鹵代烴、含氮有機化合物、含硫有機化合物等幾大類。VOCs參與大氣環(huán)境中臭氧和二次氣溶膠的構成,其對區(qū)域性大氣臭氧污染、PM2.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響。大多數(shù)VOCs具有令人不適的特殊氣息,并具有毒性、刺激性、致畸性和致癌作用,特別是苯、甲苯及甲醛等對人體安康會形成很大的傷害。VOCs是招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,主要來源于煤化工、石油化工、燃料涂料制造、溶劑制造與運用等過程。